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通过订立集体合同的方式与劳动者进行约定,从而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如果单位对集体合同理解存在偏差,也会埋下争议的隐患,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为此,法官点评了因集体合同产生的典型案例,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参考。
胡先生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在环球公司工作,公司按月工资2500元标准向其支付报酬,但始终未与胡先生单独订立劳动合同。胡先生多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均没有答复。后胡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12月至2013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机构裁决环球公司向胡先生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后来,环球公司向法院起诉。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环球公司称,双方已经签订了集体合同。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管理制度及《集体合同》员工签字页。其中,公司管理制度中载明。公司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员工应遵守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签字页载有胡先生及多名员工签字。故此,公司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对此,胡先生主张,其没有见过公司管理制度,环球公司对此也没有送达。对于《集体合同》,胡先生也表示没有见过。胡先生称,公司确实要求他在一张白纸上签字,但说是内部培训,从未出示过集体合同。在员工签字页上,也无法显示公司已告知《集体合同》具体内容及事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集体合同不能代替劳动合同,且环球公司提交的附有胡先生及多名员工签字的《集体合同》员工签字页仅为普通白纸,无法显示向胡先生告知《集体合同》相关事项的情况。因此,环球公司未与胡先生订立书面合同,应向胡先生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释法】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都以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但集体合同并不能完全替代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存在的意义在于更好的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而绝非用人单位以此作为规避法律责任,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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