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0日,丁某到某物流公司任业务经理。在经办公司业务时,丁某发现可从中获利,即与配偶合伙成立相关业务公司,并利用职务之便私刻物流公司公章,伪造买卖合同,与配偶公司进行货物倒卖。物流公司发现丁某的行为,以丁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将丁某辞退。丁某不服,以辞退决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4689.16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向劳动者追偿经济损失。丁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而且违反了作为职工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甚至可能面临相关的刑事处罚。
最终,仲裁委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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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前,我上班时因电热水器爆炸而严重受伤,花去20余万元医疗费用,仍然落下了七级伤残。如今,单位尽管同意承担我的医疗费用,但对伤残赔偿却不予理会。理由是,企业为私人作坊,无营业执照,在法律上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用人单位,自然也就不具有承担相应法定责任的资格和义务。
请问企业无营业执照,我就不能要求其支付我的工伤待遇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显然,该单位虽无照经营,但并不能排除你享受相应工伤赔偿的权利。
国家人社部2010年12月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进一步明确了1至10级伤残职工所获一次性赔偿金的支付标准。其中,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此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因此,该单位应据此支付你一次性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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