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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加班 公司无权扣奖金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案例】就职于一家私企的张女士不愿按公司要求每天加班一小时并取消周六休息,公司遂欲扣发当月绩效奖金。近日,她到昌平区东小口司法所进行咨询。工作人员答复称,张女士有权拒绝超过法定时间的加班,聘用方无权以张女士不加班为由扣发奖金。

  张女士在一家私人企业负责人事工作。从今年3月起,因公司业务量增大,公司要求她每周从周一至周五每天加班1小时,并取消了周六的休息,公司支付加班费。张女士予以拒绝,但公司答复说,如不加班,就扣发当月的绩效奖金。为此,张女士来到司法所咨询公司做法是否合法。

  【说法】司法所工作人员解释称,《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决定是否要求员工加班。张女士有权拒绝超过法定时间加班,聘用方无权以张女士不加班为由扣发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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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突然以裁员为由,单方面解除职工熊某的劳动合同,并拒绝赔偿。近日,法院判令公司支付熊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26.6元。

  2012年11月1日,熊某与某科技连锁有限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10月31日,该公司向熊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熊某于是申请劳动仲裁,后又诉至法院,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4226.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裁减人员的,裁减的人员数量为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该公司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解除熊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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