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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乙肝“大三阳”遭就业歧视

男子因乙肝“大三阳”遭就业歧视,诉讼维权获赔1.2万元,接下来的时间,大家就跟着世界服装鞋帽网的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详细的资讯吧。

  杭州一企业存在对乙肝携带者就业歧视情况,被拒录的男子小林(化名)将其告上法院。近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这家公司赔偿小林各项损失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今年4月,小林在网上看到一家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工艺工程师,随即发送了求职申请。经过面试后,公司决定录用他。但其后小林在未知入职体检项目的情况下,被这家公司偷偷查出是乙肝“大三阳”,不能办理入职。小林找公司的相关领导进行协商,但得到的答复始终是因为小林是乙肝“大三阳”携带者,怕影响其他员工的工作而拒绝小林入职。

  小林在一家关注乙肝问题的民间公益组织的帮助下,进行了合法维权。他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起诉公司侵犯了他的一般人格权。

  谈及诉讼的初衷,小林说:“我希望通过我的经历,让更多人知道乙肝携带者不应该被就业歧视,我们都可保护自己平等就业的权利。”

  代理此案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甘海滨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都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就业促进法》同时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小林虽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公司在无法证明工艺工程师是国家规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禁止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的情况下,仅以小林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侵犯了小林的平等就业权利,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公司赔偿小林的各项损失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2006年9月2日卫生部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表明,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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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救济是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最后屏障。程学林认为,应完善法律救济制度,扩大在求职阶段的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保护和适用范围,丰富诉讼、司法救济渠道、具体的救济程序。

  “应当通过专门立法解决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范围和认定规则,明确反就业歧视法律的适用范围,明确用人单位就业歧视行为的法律责任。”

  专家认为,除了完善法律救济制度,配套政策也应该跟上。“现行生育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就业企业的负担和劳动力成本,进而导致企业不愿意招收女性员工。”程学林说,“完善现行生育保险制度,为企业 减负 ,也有助于问题解决。”

  蒲晓红认为,政府部门也应为女性大学生在一定时间内重返岗位提供渠道。杨建华建议,女性大学生自身也需要增强自己的才干,提高自身就业能力,调整就业择业观念,通过自主创业等途径实现就业。

  “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公共决策统筹。”程学林说,“健全反就业歧视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人才市场环境,特别是转变传统思想观念,确立性别平等、就业公平的文化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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