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上海闵行的DTC制造公司自2015年起,为每位职工均按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饭贴,公司一百多个职工,一年下来发放的饭贴也有近四五十万元。但在今年的税务稽核和社保审计中,DTC公司却遇到了麻烦。税务稽核中,税务局告诉DTC公司,此项费用应当作为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但公司却将之作误餐费处理,未针对此项费用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随后,税务部门依法补征了DTC公司应扣未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数万余元,并处以50%的罚款。在社会保险费专项审计中,审计报告也反映出此项费用应当纳入工资总额,需公司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DTC公司却不明白了,在相应的文件中,误餐费是可以不计入缴税基数和工资总额的,为何税务部门和社会审计却不认可呢?笔者借本文来为广大的读者朋友们介绍一下这里的误区。
一、午餐费不是误餐费,个人应当纳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的规定,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从这个意义上说,误餐费是一种带有差旅性质的补助费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中明确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而用人单位如果仅仅是针对午餐问题而定期发放给员工的午餐补贴费用,一般根据员工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并按月发放,实际是企业支付给职工一定金额的货币补贴,是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午餐费本身具有工资性质。实践中却有一些单位以误餐补贴的名义给职工发放补贴、津贴,以逃避应履行的纳税义务,针对此类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规定,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午餐费不是集体福利费,应当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而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因此很多企业就把发给职工的午餐补贴纳入集体福利费中进行管理,从而不计入工资总额,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实这样的做法也是不对的。
同样在《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第二条中也明确:“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也就意味着,凡是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也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应当计入次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三、正确列支误餐费应当注意的事项。
误餐费属于差旅费性质,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是要求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其中,发放误餐费人员的岗位性质,就餐时间与交通费时间的合理范围,都将作为验证误餐费合理性的重要依据。
用人单位直接发放给员工的出差补助费、午餐费,应当有正规的发票报账。本身没有以发票报账,不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不能作为差旅费处理。但是,如果仅仅是以“凑发票”的形式来报账的,用“定额包销”来替代“实报实销”的,或其他缺乏前述真实合理性情形的,亦不能作为误餐费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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