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带薪年休假可否“转账休”?
何某一年前大学毕业,因急于就业在一个体家庭作坊式的小型企业里谋得一职,该企业生产环境差,工资低、无劳保、无劳动保护措施。最近一大型私有企业招工,何某辞去这家小型私企的工作,应聘来到了工作环境比较好、有劳保、工资待遇比较高的这个大型私有企业。
现在,何某已在该大型私有企业工作快六个月了。面对元旦、春节的到来,企业正在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由于何某在那家小企业,加上在这家大企业工作的时间合计已满12个月,所以,他想利用元旦或春节连同年休假期带女朋友回家看看。
可是,企业劳资科告诉何某:本企业“新官不理旧账”。他在小企业的工龄不计算在内,在本企业工作的时间不足一年,不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带薪年休假可以“转账”,不但上年的没休的年休假可以转下年,而且员工在老单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转到新单位累计计算。
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这里的“一年”是否包括职工在外单位的工作时间呢?《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在第四条中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第一条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由此可见,职工在外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计入本单位带薪休假中的“连续一年”。何某目前就职企业的“不理旧账”的说法和做法是错误的。
2、带薪年休假可否“集中休”?
于某从财会学校毕业后,入职于一大型服装城做收银员。历年来,节前都是服装销售行业的旺季,节后变冷滞销。最近,该服装城提前启动节前采取打折、送券等促销活动,员工们则加班加点工作,即使全员停休星期天仍感人手不足。考虑到节前节后工作节奏的差异,服装城近日作出规定:各班组必须安排员工在每年的春节后一个月内将带薪年休假休完,否则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待遇。
于某等员工想知道:服装城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说法:
年休假可否提前休、拖后休、集中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没有具体规定。但在第五条中有“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的规定,不过,这里的“安排”要“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不和职工商量,强行规定员工在规定的时间段内休完、不休完、不再享有,是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
可以肯定地说,服装城所谓的“在某时间段内不休年假,此后不再享有当年带薪年休假待遇”的规定,是强行剥夺员工享有带薪年休假权利,该做法是违法的。
更多相关的资讯敬请关注世界服装鞋帽网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