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赵某某等8人原是石家庄某国有企业职工。该企业于2014年6月5日经石家庄市工信局批准改制为河北某环保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改制过程中,他们选择留在新单位继续工作。改制后,单位只为他们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一直没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没安排工作和支付待岗生活费,还拒绝支付改制时的经济补偿金。他们曾就改制前欠发的生活费、医药费、烤火费等相关费用和改制后的各项待遇落实问题多次找到单位。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他们开始了漫长的信访过程。在他们到省信访局上访后,该信访案由石家庄工信局承办,并于2015年6月23日向他们送达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因不满答复意见,白某某等8人到石家庄市总工会寻求法律援助,请求市总指派律师进行劳动仲裁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接待白某某等人后,石家庄市总工会法律部立即指派河北锦途律师事务所王慧芝律师为他们代理,进行劳动仲裁。王慧芝认真翻阅了改制时的相关文件和8人提供的材料,认为他们的主张较为杂乱,陈述没有条理性,很多都是法律所不支持的。王慧芝认为,在企业改制中,这8人选择留在新单位工作,该单位就应当及时安排他们的工作。因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的,应依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支付待岗生活费。因此,王律师帮助他们将诉求进行了条理归纳,要求单位支付企业改制经济补偿金、改制后的待岗生活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安置工作等。
在整理案卷时,王律师还发现8人所提交的证据中有一些证据与其主张关联性不大,这些证据罗列在一起,让案情变得更加复杂。王慧芝从有利于委托人主张的角度对这些证据进行了仔细筛选,剔除了其中无关紧要的证据。2015年11月18日,石家庄市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石劳人裁字(2015)第423号”裁决,裁决单位于2014年6月5日起与白某某等8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以每月1184元的标准补发其自2014年6月5日至安排工作前的待岗生活费,同时,支付2014年7月5日至2015年6月4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和企业改制时的经济补偿金。
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和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背景下,企业需要通过改制、重组、转产、破产等方式落实产业结构调整,但是,一些企业改革方案出现“夹生饭”,少数企业落实改革方案“打折扣”,的确引发了部分职工集体信访。对此,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和工会组织按照“维权才能维稳”的要求,根据国家政策、改革方案和国家法律,应区分改革方案争议和改革方案落实争议,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本案通过劳动仲裁依法维护改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颇具有代表性。
越是职工集体上访案件,工会组织越要重视,安排合适专业人员下力气去调查研究,不缺位,应是工会的基本态度。同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不越位也应是工会的底线和边界。对企业改革方案的争议,应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解决;对于改革方案的落实争议,并且能够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解决的,应安排专业人员通过合法路径解决。企业改制通常比较复杂,职工只知道权益受损,不知如何维权。术业有专攻,必须聘请专业律师介入,梳理合法的思路,制定合理的维权方案,去繁存简,直指要害,才能稳操胜券。只有如此,职工才能更加信赖工会,增强工会的凝聚力、吸引力。在本案中,工会组织勇于负责、敢“啃骨头”精神,专业律师脚踏实地的作风,耐心负责剖析疏理的敬业劲头,特别值得提倡。
目前,有关部门规定,对能够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争议的信访问题,不再作为信访案件予以受理和处理。另一方面,我国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是,如何界定自主改革和非自主改制,在现实中仍有不少细节和认定标准有待解决。因标准和条件不明确和理解偏差,造成了部分涉及改制企业职工信访案件迁延多年难以解决,需要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及时着手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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