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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员工工资550万元 法院判决用工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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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马店市驿城区县乡公路管理所的退休职工裴自友、曹华丽夫妇在当地因业务精、人脉广,刚一退休就有一家房地产公司向他们发出了邀请。2004年,裴自友、曹华丽夫妇经慎重考虑,双双进入驻马店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这一干就是10余年。

  在驻马店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裴自友任公司总经理,年薪30万元,曹华丽任公司财务经理,年薪20万元。由于薪水高、工作体面,二人成为当地人人羡慕的“金领”。然而,其中滋味只有二人自己心里清楚。2005年,公司如约向二人按时发放了上年度的工资,但次年便不再提工资的事,理由是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没有钱可发,等效益好转时再予以补发。家中经济条件不错的裴自友、曹华丽夫妇一时不缺钱用,作为高管的他们也能理解公司的难处,想等公司情况好转再说工资的事。没想到这一拖就是10年,直到2015年,夫妇俩实在无法忍受零薪水打工的事实,于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该市驿城区法院接案后查明,驻马店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元,原法定代表人为汤国华,股东由江浙一带若干人组成。在汤国华任董事长期间,公司开发了位于该市白桥路中段华达西湖城市花园项目,因存在诸多违规操作,百名业主将公司告上法院,驿城区法院对部分楼盘进行了查封,公司经营也随之进入困难期。2012年10月份,公司董事长汤国华因涉嫌抽逃出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被羁押于浙江省嘉兴市桐乡看守所。另一出资人,马邵中开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庭上,裴自友、曹华丽夫妇出具了公司因欠薪而打下的欠条,并加盖有公司财务专用公章。马邵中对欠薪一事表示认可,但称公司资金紧张,周转不过来,其本人也没有领过工资。

  经审理,驿城区法院认为,裴自友、曹华丽自2004年开始就职于驻马店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委托书、授权书、会议纪要、通知等资料相印证,且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邵中的认可,故本案中,裴自友、曹华丽虽未与驻马店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裴自友、曹华丽按照约定向驻马店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面履行了劳动义务后,驻马店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却拖欠二人的劳动报酬未能支付,并在向二人多次出具欠条后仍未支付,已经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裴自友、曹华丽请求驻马店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约支付拖欠的2005年至2015年期间的劳动报酬550万元。

  2月7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作出(2016)豫1702民初871号之判决: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华丽、裴自友支付劳动报酬550万元。二、如被告驻马店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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