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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正确姿势”

毕业季将至,不少用人单位打算辞去之前不能胜任工作或者用着不合领导心意的老员工,重新招兵买马,让本单位在新的工作季继续开拓业务、获得更多利润。接下来的时间,大家就跟着世界服装鞋帽网的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详细的资讯吧。

  在辞退老员工或者招聘新员工时,用人单位需要注意一些法律问题,防止因为不熟悉《劳动合同法》,或者对其了解不全面,让本单位走上仲裁或者诉讼之路。

  某机械设计公司新招聘了几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并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由于刚入职,缺乏经验,在试用期间,几名新员工偶尔会在工作中出现一些小错误。因此,机械设计公司以几名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能胜任本工作为由,将其全部解雇。被解雇员工不服,因此提起劳动仲裁。裁决作出后,机械设计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由于该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这几名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法院最终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来看,“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没有劳动者与录用条件不符的相关证据,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是考察员工表现与能力的过程,如果用人单位对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不满意,随时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此特别提示用人单位,在与处于试用期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提供充足证据来支持您的主张。

  吕某在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年底考核时,吕某的销售额低于公司的内部规定数额。于是,某公司以吕某违反公司内部销售规定为由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吕某表示,自己一直以来努力工作,没有任何人向他提及公司有年底最低销售额的规章制度要求,且往年亦未规定最低销售额。

  因此,吕某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经过劳动仲裁后,双方进入诉讼程序。由于某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将最低销售额的内部规定告知员工,也无法证明已将上述规定在公司内部进行过公示,因此法院判决某公司败诉。即使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中对解约情形作出了规定,如果规章制度的制定未履行民主程序及公示,即未经全体职工讨论,没有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未向劳动者在公司内部公共场所作出公示,或者未告知劳动者,基于该内部规定作出的解约行为仍可被认定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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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何谓“不能胜任工作”?《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如劳动者因为自身的原因不能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那么用人单位的初衷就无法实现。因此,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关于工作效率低的法律定性。如果劳动者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恶意,那么工作效率低下不应该认定为消极怠工,而应该认定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三、为什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因此《劳动合同法》对于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条件、有法定程序的。即首先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但用人单位此时不可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此后必须要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经过这个法定程序以后,如果能再次证明劳动者仍旧不胜任工作,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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