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新修订的《标点符号标准》对句子、语段、分句和复句的定义,以及对标点符号的定义和功能定位、部分标点符号的表示方法都做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再按照过去的标准对标点符号定义、功能的理解和使用习惯已经不符合新《标点符号标准》的要求了,所以亟需依照《标点符号标准》予以统一、规范、纠正。
对于层次结构语句(俗称“段落小标题”)中是否使用标点符号,尤其是句末是否使用句号,没有找到具体明确的规定。
无论是地方党政机关还是中央一级党政机关印发的公文中,标点符号的使用并未严格按照新修订的《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以下简称《标点符号标准》)国家标准执行,存在很多不统一、不规范、不正确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