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资双方还可以采取口头形式确立劳动关系,而不必要采用书面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人形式。这种用人形式和全日制用人形式相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企业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也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当然,劳动合同在形式、内容等方面可以与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有所不..
【内容分类】 劳动标准 【分类细目】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 2003.05.30 【实施日期】 2003.05.30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文号】 劳社部发[2003]12号 【..
录用备案手续。6.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档案可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 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7.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8.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