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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厂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处罚金

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其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为逃避支付员工工资逃匿到外省,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终将其抓获。近日,经湖北省利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向献琴罚金3000元。

  向献琴系利川市一鞋厂法定代表人。2013年4月,向献琴拖欠员工工资4.79万余元。为逃避支付员工工资,其逃匿至浙江,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其支付仍不支付。同年6月18日利川市公安局对其进行网上追逃,后浙江警方将其抓获。被押解回利川后,向献琴支付了拖欠的员工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向献琴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其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向献琴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已全额支付劳动报酬,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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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鞋厂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处罚金 劳动法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独立法律部门,规范管理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可以说《劳动法》是现代工商业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作为维护人权、体现人本关怀的一项基本法律,在经济发达国家甚至被称为第二宪法。

  老职工也许还记得,20年前《劳动法》实施时,改变了企业管理工人的随意性,至少节假日不能随意安排工人加班;职工可以理直气壮讨要拖欠的工资;不少自认为是国有企业“二等公民”的临时工,因《劳动法》否定“临时工”称谓,规定企业用工统一为合同工制度,因此欢欣鼓舞。《劳动法》还打破了工人与干部不可逾越的档案定终身的“鸿沟”,企业干部和工人统称为企业职工。

  可是不能忽略的是,由于种种原因,20年来在《劳动法》的执行上,存在执法部门对法条的解释和执法都存在偏袒用工单位一方的问题。由此有人形容《劳动法》是“棉花法”。

  毕竟《劳动法》制定于20年前,法条只是原则性的,需要解释才会有实际可操作性,而且随着用工形式日益复杂化,需要有新的立法来弥补劳动法律的不足。但从后来实施的与《劳动法》地位平行的《劳动合同法》,被有些新闻媒体称为“新《劳动法》”,足见人们对劳动法律的陌生了。

  从常理上讲理所当然应享有劳动法律赋予的劳动者权利。可是,劳动执法部门曲解了劳动法律规定的“享有退休待遇”的职工“劳动关系自动终止”的规定,自行规定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劳动执法直接让没有职工社会保险的老年农民工,不能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让由劳动关系产生一系列劳动者的权利——加班费、高温补贴、工伤待遇等都丧失了。

  《劳动法》颁布后,最初是劳动者研读《劳动法》以维护合法权益,很快是用工单位研读《劳动法》以规避法定义务,因此形成了越来越复杂的用工形式。而出于为企业“保驾护航”的长期思维,很容易忽视对劳动者的保护。因此正是用工形式越来越复杂,需要劳动法律不断完善,更需要劳动执法部门对法条解释更严谨更公正,执法更严格。不然的话,会让很多劳动者感到劳动法律离自己很远。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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