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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的社保费由派遣单位缴纳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我去年到一家有劳务派遣资质的职业介绍公司找工作,他们向我推荐了一家工程技术公司。试用期过后,这家公司同意用我,职业介绍公司便跟我签订两年劳动合同。在我工作期间,职业介绍公司一直没给我缴纳社会保险,后来我要求其为我补缴,可他们说应由用工单位缴纳。可工程技术公司又说我是被派遣工,得找职业介绍公司解决。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因此,您的社保费应由职业介绍公司为您缴纳。现在该单位未履行缴费义务,您可与其进行协商,或者向该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保稽查部门反映,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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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差这个事,可能很多职工不会或者很少碰上,对其中的门门道道不清楚或者说也不需要清楚。不过对于一些从事工程、保险、销售或是跨省经营企业的职工来说,出差就是常遇见的事。在个别企业,“出差”竟成了企业隐性侵犯职工权益的手段,本报接到的几个投诉就是如此。

  从记者采写的这几个投诉来看,不管是“要去外地出差两年”的安全员张先生、“一年365天200多天在出差”的工程师小李,还是“各种补助到时候再说”的财务王女士,遭遇的事情都有一个几乎相同的起因:在某次工作上得罪了领导或是说了一些“不该说”的实话。这些职工都有这样那样的困难或是疑惑,但面对的也是一个几乎相同的回答:必须得去,不去……所以,这些投诉人感觉“出差”成了企业整自己或是逼自己辞职的一种手段,表面上看不出大问题,但实际上是一把“软刀子”。

  记者调查后发现,关于“出差”职工的权益保护问题在法律上本身存在软档,这也给了个别企业经营者可乘之机。

  从相关法律来看,不论是出差时间的长短还是出差频率的高低,抑或是去外地的各项补助的多少,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参照标准和规定,可以说充分放权给了企业。当然,安排劳动者出差这是企业的自主管理范围,行业的不同、工作性质的不同、企业效益的不同,也确实难以制定统一的相关标准。但是,并不是说就可以对企业放任自流。调查后记者也提出了几个应对的办法,比如一些容易涉及出差的企业或是岗位,劳动合同制订得再细一些,增加一些相关的约定,企业的《员工手册》中也可明确出差人员的异地待遇等。再比如,相关行业协会多一些行业干预,有效拟定行业规范来加以限制。这些都给了我们破题的思路和方向。

  如何破解“出差”带来的软性侵权,关键是相关法规的“补漏”不能总是“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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