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标价格改革试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完善《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棉花种植面积,不得套用、挤占、挪用补贴资金。
(二)本地转圈棉及疆外棉流入控制办法
1.本地“转圈棉”控制办法
一是由质监(纤检)部门牵头定期核对加工企业皮棉产量,并与折算后的籽棉进行对账,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对棉花加工企业进行检查,对于存在问题的企业要严肃处理。
二是棉花加工企业不得恶意低开衣分,如出现该行为,一经核实,取消资格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是认真落实在库取样和专业仓储制度,有效防范“转圈棉”,精确统计棉花数量,确保新疆棉花公检的公信度。对发送到经资格认定的棉花专业监管仓库的棉花,强化监管,并进行在库重量检验、取样和后续仪器化公证检验。对自治区纺织企业自用棉,须在纺织企业库房进行重量检验、取样及后续仪器化公证检验。入厂公检的棉花只能自用,不得转让销售。
2.疆外棉流入控制办法
采取措施坚决杜绝疆外棉花流入我区,非法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凡是没有明确使用目的的疆外棉不予进疆。
一是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和乌鲁木齐铁路局负责分别制定《疆外棉进疆运输管控办法》,严格监控疆外棉进疆的公路和铁路运输渠道。所有进疆棉花都应出具疆内用棉企业的收购合同,除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进疆棉花外,其它凡是在入疆列车中装载棉花的,需向铁路部门填报“棉花铁路进疆申报单”,如实填写列车批次、发货地、发货单位、收货地、收货单位、装载数量、棉花种类(籽棉、皮棉)等信息;铁路部门核对铁路运单相关信息后,每月定期汇总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纤检局和统计局。由交通管理、公安部门在星星峡、依吞布拉克等入疆主要通道设监测点,对入疆装载棉花的车辆实施登记,填写“棉花公路进疆申报单”凡是无法出示购销合同的疆外棉不予放行。监测点定期将进疆棉去向反馈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各地领导小组,由各地重点对购买疆外棉的棉花加工企业进行监管。
二是各级质监(纤检)部门在公检过程中如发现疆外棉花,不予公检,并依法进行处置,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各行政主管机关。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加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监督管理。
三是经资格认定的棉花加工企业在收购籽棉时要安排专人负责甄别棉花品种和质量,禁止利用疆外棉套取补贴。
(三)政策宣传工作
1.部门分工及责任
由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牵头,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农业厅、财政厅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按照自治区确定的统一宣传口径,编印宣传资料。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向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宣传补贴政策,让农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均能了解掌握棉花目标价格补贴政策。
2.充分发动驻村干部入户宣传
由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牵头,会同访惠聚办公室等部门结合自治区“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号召植棉区的驻村干部集中开展宣传工作。驻村干部要采用政策口口相传、田头讲解等方式,为植棉户答疑解惑。
(四)培训工作
由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和相关涉农政策的整理汇总,编印《新疆棉花目标价格及相关惠农政策培训资料汇编》;牵头修订《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培训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各地开展培训工作;牵头组织自治区层面的培训。
各地州根据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指定牵头部门,有针对性地分批对地州有关部门、各县市有关部门、村镇干部、棉花加工企业进行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涉及棉花目标价格改革的人员熟悉掌握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由受训人员组成宣讲组到县市进行培训和宣传工作。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另行组织相关培训,直至将培训落实到村一级。
(五)其他政策支持
实施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后,将增加对新疆节水灌溉工程和优质棉生产基地建设投入,加大对农机具购置和农业保险保费等补贴力度,继续实行出疆棉运费补贴。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与国家有关部委进行对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的政策研究,论证引入价格保险等其他工具参与改革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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