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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班应建立与职工工资联动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如果劳动者遇到夜班津贴发放不合理的情况,可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相关部门还是会按照既有标准来监督执行。但不少地方的夜班费标准确实滞后,不适应社会发展状况。

  据记者了解,不少企业的夜班津贴是根据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工资水平、物价情况和企业制度制定的,当时工厂的倒班工人每月能拿到比白班工人多几元钱的夜班费。按照当时的物价水平,几元钱的补贴作用还算不小。

  但今年,上海市总工会的一项调查显示,目前仅有少数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等渠道,小幅提高了夜班津贴。绝大部分企业仍在执行1995年的中、夜班津贴标准。随着居民生活费价格上涨,该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劳动者上中、夜班时能量补充需求,补偿作用越来越小。

  “今天的货币价值已根本无法等同于20年前。”社会学家夏学銮认为,夜班津贴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沿用“沉睡”多年的夜班津贴规定不符合职工需求的现状。夏学銮表示:“再小的权益也不能成为社会管理的‘真空’。”

  韩世春则认为,“多年不变的标准,说明劳动法规的一些条款存在滞后性。市场转型过程中一些法规没有相应完善,企业就有借口用旧标准来发放过低的津贴,这应该改正。夜班津贴这样的权益不应该被遗忘。”

  “对于职能部门来说,不能定一个标准就管几十年,应该类似最低工资标准那样,设计一个公式,每年浮动变化。”黄乐平说。

  2008年,天津实施了职工的中、夜班津贴待遇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联动的机制,改变了过去多年实行的固定数额的办法,使职工中、夜班津贴标准随职工工资的变化而相应变化,保障了适时增长。

  “在生产实践中,关于夜班津贴的内容应加入集体合同中,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的办法来与企业方进行磋商。”韩世春表示。

  黄乐平说,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应随着社会经济变化及时改变,否则这些规定可能会成为阻碍社会进步的“绊脚石”。他提出,能否参照每年调整的社保缴费基数,建立一个灵活的机制,根据CPI、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等参照系数,及时对相关规定进行调整,让职工及时享受属于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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