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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证明职工工资已发放 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一些职工朋友维权时,有时觉得自己明明有理,可打起官司就是输,而且是从仲裁到一审、二审一路输到底。输官司的原因很多,但有时即使劳动者处于不利局面,若律师经验丰富,证据使用、诉讼策略和技巧把握得当,也能以巧取胜。

  因单位提供的工资表不能证明已为职工冯某发放了工资,近日,被法院判决承担不利后果,支付冯某被拖欠的工资。

  2005年10月14日,冯某到枣庄某印刷公司工作,但印刷公司一直未为冯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7月29日,冯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此后一直未上班。后冯某被认定为工伤。2015年2月28日,冯某与印刷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伤事故赔偿协议,内容为: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印刷公司一次性赔偿冯某误工费、伤残补助金、后续治疗费、陪护费等一切费用6万元;此事故一次性了结,永不再议。

  2015年4月,冯某向枣庄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印刷公司支付拖欠的2014年5—7月的工资8930.99元。仲裁委裁决后,冯某不服,向市中区法院提起诉讼。印刷公司辩称,冯某的各项请求已经在2015年2月28日双方达成的协议中处理完毕,因此冯某再次要求工资,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从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的内容看,印刷公司支付冯某6万元是仅就冯某受伤事宜作出的赔偿数额,并未涉及其他费用。冯某受伤前在印刷公司付出了劳动,印刷公司应支付工资。印刷公司掌握管理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情况,应由其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

  但印刷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不足以证明冯某的工资发放情况,应承担不利后果。冯某主张印刷公司拖欠其2012年5—7月的工资,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印刷公司支付冯某拖欠的工资8930.99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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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这也是北京市首次将老龄事业发展规划上升为重点专项规划。规划提出,北京将打造“老年友好型城市”,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员工“孝老假”。同时,“十三五”期间,北京将试点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即住房抵押养老。

  北京市老龄事业“十三五”规划提出,将出台适老化住宅和公共建筑标准,在公交地铁、机场、火车站等交通枢纽设置老年人等候专区,保障老年人优先通行,打造“老年友好型城市”。规划还指出,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员工在其老年长辈生日、老年节以及需要康复服务、临终关怀服务支持时探亲休假。

  同时,规划提出,支持建立担保托管中心,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担保、老年人以房反向抵押贷款担保、养老服务机构银行贷款担保、养老服务机构土地租赁托管等服务。

  其中老年人以房反向抵押贷款,是指拥有房屋产权的老年人,将房屋产权抵押给金融机构,由相应的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年龄、预计寿命、房屋的现值、未来的增值折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将其房屋的价值,按月或按年支付现金给借款人,一直延续到借款人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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