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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限定应聘者学历 不算就业歧视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接下来,一起来看一看详细的资讯吧。

  某公司欲招用一名会计,要求本科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李某前往应聘,公司审核后发现,李某虽从事会计工作已有5年,但她是大专学历,遂以此为由拒绝聘用。李某认为,该公司招用职工限定应聘者的学历,是一种就业歧视行为。而公司认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限定学历是单位自主用人权利的体现,不算就业歧视。

  评析: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民族、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其中并未提到学历,因此,用人单位限定应聘者学历的行为不属于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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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工郑某在车间值班期间喝酒且酒后睡觉,导致设备丢失,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但郑某认为,自己不是保管员,对物品无监管职责,单位属违法解除合同。郑某的主张能否获得法律支持呢?

  郑某于1991年7月到威海某公司工作,在机修车间任电工,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10月11日,郑某值班,中午饮酒后在当班期间睡觉,此时,另一车间职工孙某私自从机修车间拉走一台修好待用的电机。12月,该公司通过调查得知上述情况,告知工会后,以郑某值班期间饮酒过多,未能对车间物品进行监管,严重渎职,影响极坏为由解除了郑某的劳动合同。郑某认为,自己是电工,对车间物品无监管职责,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委裁决后,郑某不服,向威海市环翠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该公司的规章制度第62条规定了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违反劳动纪律,在工作时间上网、喝酒、玩游戏、打牌、打麻将;工作失职,在生产经营及企业形象等方面造成重大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等。机修车间管理制度规定,该车间的职责包括:维护、安装和拆卸设备、设施等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电工和保管员的职责根据岗位分工有所不同,但无论哪个岗位的劳动者,在值班时对车间内的设备都负有保护和监管的责任。郑某在值班时,违反规章制度饮酒且酒后睡觉,疏于监管,导致车间设备丢失,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该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郑某要求赔偿金无事实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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