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份,某公司一名员工因在岗期间醉酒被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该员工在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 声称自己2016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还没有休,要求公司按照比例折算补偿。公司领导认为该员工属于严重违纪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不应再给予任何补偿了。那么,该员工未休法定带薪年休假,是否还应得到补偿?
本案中,员工虽然因严重违纪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这并不影响员工在当年度内应当依法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基于该公司已经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事实,无法再安排员工依法享受相应的带薪年休假,因此,该公司只能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在提供连续较长时间劳动后的基本休息权利。因此,劳动者是否享受该项休假权利只是与劳动者的劳动时间相关,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越长,依法可以享受的法定带薪年休假就越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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